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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庆市供热纠纷处理有依据
dqcom.com 发布:2008-8-4 8:47:06 来自:大庆网 浏览:次
大庆
网讯 根据八部委《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已实施8年的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日前进行了部分修改,修改后的条例可操作性更强,并在断暖纠纷处理上首次进行了明确。
据了解,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,修改后内容如下:
第二十二条:在供热期限内,居民居室内早5时至22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,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。
检测室内温度时,应当以卧室门进深1/2距地面高1.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。
第二十三条:分户循环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,应当交纳热能损失补偿费,补偿费按照热费总额的20%向供热单位交纳。
非居民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用热,但应当在供热起始日30日前通知供热单位并办理有关停止用热手续。
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。
第二十四条:用户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更名的,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;未结清热费的,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变更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:用户室温低于条例所约定的温度的,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,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。
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,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,按日折算标准热价的两倍退还用户热费;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,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。
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,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三十一条:未出售的新建房屋的热费,由建设单位交纳;
租赁
房屋的热费,由房屋权属所有人交纳,但承租公有住房的,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。
修改后的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预计今年7月开始实施。
作者:项丹
来源:.-
大庆
日报
编辑:陈敏娇
(编辑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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