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造东北地区最大的网上商务平台,建大庆人自己的商务网站 龙江百姓生活网——www.dqcom.com
首页|信息|商城|黄页|人才|分类|房产|二手|代理|动漫|女性|问吧|数据|网络|影院|博客|建站
社区|免费|笑话|交友|娱乐|旅游|酷站|相册|时尚|联盟|知识|商企|创业|图库|便民|帮助|留言
您所在的位置:龙江网 > 浏览正文
大庆市供热纠纷处理有依据
dqcom.com  发布:2008-8-4 8:47:06  来自:大庆网  浏览:
大庆网讯 根据八部委《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已实施8年的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日前进行了部分修改,修改后的条例可操作性更强,并在断暖纠纷处理上首次进行了明确。

  据了解,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,修改后内容如下:

  第二十二条:在供热期限内,居民居室内早5时至22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,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。

  检测室内温度时,应当以卧室门进深1/2距地面高1.4米处为检测点检测。

  第二十三条:分户循环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,应当交纳热能损失补偿费,补偿费按照热费总额的20%向供热单位交纳。

  非居民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用热,但应当在供热起始日30日前通知供热单位并办理有关停止用热手续。

 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。

  第二十四条:用户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更名的,应当到供热单位结清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;未结清热费的,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变更手续。

  第二十六条:用户室温低于条例所约定的温度的,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,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。

 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,供热单位应自用户投诉之日起,按日折算标准热价的两倍退还用户热费;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,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。

  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,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第三十一条:未出售的新建房屋的热费,由建设单位交纳;租赁房屋的热费,由房屋权属所有人交纳,但承租公有住房的,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。

  修改后的《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》预计今年7月开始实施。

  作者:项丹
  来源:.-大庆日报
  编辑:陈敏娇
(编辑:) 留言评论】【在线投稿】【打印网页】【关闭窗口
+ 相关信息咨讯
·女子服毒邻居及时施救
·心脑血管疾病成为中老年人春节杀手
·大庆不准到企业报销费用
·大庆“水利治安派出所”近期成立
·大庆青年职工放歌迎五一
·大庆市着手绘制社区商业蓝图
·大庆市举办结核病防治知识竞赛
·大庆市节水宣传声势大
·倡议创建绿色大庆
·大庆市政协关注人才资源
版权与免责声明:
1.凡本网注明来源为“龙江网”的所有作品,包括文字与图片,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2. 凡注明"来源:xxx(非本站)"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,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。
3. 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,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